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XX民初XX号
申请人:XXX,男/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YYY,男/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ZZZ,该单位职务。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Y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XXX请求事项及理由:
1.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YYY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YYY承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YYY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YYY向申请人XXX借款人民币XX万元,借款期限为X个月,到期利息为X元。借款到期后,申请人XXX多次催收,被申请人YYY均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申请人YYY偿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X元。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特申请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YYY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XXX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申请人YYY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YYY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XXX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YYY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
二、申请人XXX应当在本裁定作出之日起XX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