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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0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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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

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是行政复议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后,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可能作出的复议决定无法执行,而由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请求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一、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采取或者停止采取某种措施。申请人认为需要立即停止执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并非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申请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 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只能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3. 必须有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就没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 必须是为了保障复议决定的执行。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可能作出的复议决定无法执行。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能达到这一目的,就没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的类型

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的类型主要有:

1. 查封。查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并加贴封条,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的措施。查封的财产通常是不动产、特定动产和特定权利。

2. 冻结。冻结是指将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股票等财产冻结在金融机构,禁止被申请人提取、使用的措施。冻结的财产通常是货币、有价证券等流动性强的财产。

3. 其他措施。除查封、冻结外,复议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例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等。

四、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的程序

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财产保全,口头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申请理由和证据等内容。

2. 审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财产保全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

3. 执行。复议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书,由复议机关负责执行。复议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4. 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的期限,由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出现法定情形,例如:申请人撤回申请、复议决定不需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等,复议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五、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和适用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申请人和复议机关都要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避免错误适用或者过度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明确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被申请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注重效率和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财产保全的审查和执行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财产保全的效率和合法性。

4. 加强对财产保全的监督。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复议裁定书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行政复议决定顺利执行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加强对财产保全的监督,确保该制度的正确适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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