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债权人):姓名张三,地址XXXXXXXXXXXXX。
被告(债务人):姓名李四,地址YYYYYYYZYTYTYYT。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诉称:
1.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元,借款期限为[期限],借款到期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被告于[日期]向原告开具收条确认借款事实,该收条内容如下:[收条内容]。
3.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特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金额]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日期]起按年利率[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原告特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保全方式如下:
1. 查封、扣押被告名下银行存款[金额]元;
2. 冻结被告名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市值]元;
3. 查封、扣押被告名下房产[地址]一套;
4. 冻结被告名下车辆[车牌号]一辆。
上述保全措施由[执行机关]执行,保全期限为12个月。
事实及理由:
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明确,被告到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的规定,为防止当事人实施妨碍诉讼行为或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 被告目前尚未偿还借款,且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法院依法裁定。
此致
[执行机关]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