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安置现象日益普遍。安置房作为被拆迁人获得的一种重要补偿方式,其法律性质和权属问题备受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安置房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也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安置房能否做财产保全进行探讨。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政府为安置被拆迁人而建造的房屋。其法律性质和权属情况较为复杂,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安置房。此类安置房在建设完成后,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被拆迁人仅享有使用权。
(二)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安置房。此类安置房通常出现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被拆迁人同样仅享有使用权。
(三)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的安置房。此类安置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为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安置房的权属情况,直接决定了其能否被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必须提供担保;
(五)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被保全,法律对部分财产进行了限制,例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那么,安置房是否属于可以被保全的财产呢?
(一)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安置房
对于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安置房,由于被拆迁人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属于被执行人,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的安置房
对于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的安置房,由于被拆迁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该房屋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如果该安置房是家庭唯一住房,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生活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 thận trọng适用保全措施,避免损害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2. 如果该安置房设定了抵押,且抵押权已经登记,则应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如果该安置房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如租赁、共有等,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安置房能否做财产保全,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安置房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论其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均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即使安置房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其为家庭唯一住房,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生活确有困难的,也不应轻易采取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安置房能否做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的房屋权属情况、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依法、 thận trọng的原则,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