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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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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国家、被害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刑事财产保全作出了专门规定。本章对刑事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学支持。

**一、刑事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性质**

**1. 概念**

刑事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或者可能非法转移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防止该财产被非法转移、变卖、毁损,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确保国家、被害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性质**

刑事财产保全属于诉讼保全。其具有以下性质:

临时性。刑事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的诉讼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或者不再符合刑事财产保全条件时,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强制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财产保全措施具有强制性,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必须接受和遵守。 依申请性。刑事财产保全是依申请而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必须由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二、刑事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刑事财产保全可适用于以下情况:

可能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财产。 因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犯罪涉案人员可能非法转移、变卖、毁损的涉案财产(包括涉案赃物、涉案犯罪工具等)。

**三、刑事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保全措施的不同,刑事财产保全可分为以下种类:

查封。是指对动产或不动产采取的一种禁止令,禁止其所有权人或具有实际支配权的人处分或转移财产。 扣押。是指对动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扣留其全部或者部分,以限制其所有权人或具有实际支配权的人处分或转移财产。 冻结。是指对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禁止其所有权人或具有实际支配权的人处分或转移财产。

**四、刑事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1. 申请主体**

刑事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

被害人。 国家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2. 申请程序**

刑事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并附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具体财产情况。 保全措施的申请理由和依据。 其他相关材料。

**3. 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收到刑事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申请主体是否具有资格。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所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五、刑事财产保全的解除**

刑事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包括:

刑事案件审理终结。 根据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后,已无继续保全的必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罪所得的所有财产已经被全部追缴完毕。 被保全财产被证明与犯罪无关或者是合法财产。 保全措施违法,被保全财产权益人申请异议得到支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解除刑事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

**六、刑事财产保全的责任**

**1. 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申请刑事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全财产权益人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承担申请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 执法机关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违法采取或者解除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全财产权益人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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