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当案件审理终结,或申请保全的条件已经消失,就需要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以保障被申请人恢复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那么,怎样才能解除财产保全手续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解除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解除财产保全。 这种方式是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方式,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修复双方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一)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三) 案件审理终结的; (四) 保全期限届满的; (五) 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并不以被申请人的申请为前提,而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动依法做出的司法行为。
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根据不同的解除方式,提交相应的材料:
(1)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解除的原因和理由,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 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内容; (3)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4) 其他法院认为需要的材料。
(1)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解除的原因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能够证明符合解除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4) 其他法院认为需要的材料。
法院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不需要当事人提交材料,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符合解除条件。
一般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交申请: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解除方式,并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作出裁定: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作出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会作出准许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会作出不予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4. 送达裁定:法院会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根据裁定内容,通知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5. 解除保全:有关单位在收到法院的解除通知后,会及时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在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及时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符合解除条件后,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避免因保全时间过长,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提交完整材料: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否则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审查,甚至导致申请被驳回;
3. 积极配合法院: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法院及时、准确地作出裁定。
总而言之,解除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性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