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不得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者可能会遇到用人单位转让或变卖财产,使得日后即使仲裁胜诉也无法执行仲裁结果的情况,这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对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5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克扣、无故减少劳动者工资的,可以申请支付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应向劳动仲裁委递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劳动合同或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 拖欠劳动报酬的证据(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担保书(金额为劳动报酬的数额)劳动仲裁委在收到劳动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将支付令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0日内不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劳动仲裁委仅对支付令进行审查,不会对劳动关系本身进行审查,因此,对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审查范围。也就是说,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可以不提交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支付令。
此外,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后,劳动仲裁委将通知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劳动报酬交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在受理劳动仲裁案件后,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据,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8条规定,保全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对被申请人生活必需品不得保全。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劳动者,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不得超出其请求的数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被申请人生活必需品,不得保全。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后,申请人就其请求的保全财产的范围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 担保材料(现金、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提交仲裁申请时一并提出。劳动仲裁委在收到劳动者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保全条件,劳动仲裁委应当在3日内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劳动仲裁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车船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其财产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遵守劳动仲裁委的财产保全裁定。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或者阻碍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劳动仲裁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委在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撤回申请 仲裁庭终结仲裁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劳动仲裁保全财产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保全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条件 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及时提交申请 配合劳动仲裁委的执行通过劳动仲裁保全财产,劳动者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资产,逃避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积极使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