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方侵害胜诉方利益,法院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起诉前保全,即在起诉之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本文将全面阐述起诉前保全的程序、条件、效力、解除及异议等相关内容。
起诉前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前保全申请 书,并附上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起诉前保全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作出裁定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种类和方式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和案情情况决定。 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逾期不提交起诉状,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了起诉前保全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1)被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2)被告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害难以弥补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为抵押、质押、保证、冻结存款。起诉前保全的效力主要包括:
财产限制:保全措施生效后,被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不得处分,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执行便利:保全措施有利于执行,可以防止败诉方的财产转移、隐藏或被侵害,确保胜诉方的执行利益。 威慑效果:保全措施可以对被申请人产生威慑作用,防止其逃避债务或侵害胜诉方利益。起诉前保全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当。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证明保证债务履行。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被申请人对起诉前保全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的程序和条件主要包括:
异议人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前保全的条件不成立。 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如认为异议有理由,应裁定解除起诉前保全措施;如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异议。起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正确运用起诉前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地申请起诉前保全,并注意相关程序和条件要件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