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日后判决得到执行。
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动产和不动产; 银行存款和其它存款; 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 知识产权; 其他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冻结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转让或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在财产保全实践中,现金作为一种流通性强、易于转移的财产,常常被优先冻结的主要原因有:
流动性强:现金可以随时变现,便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 可分割性:现金可以方便地分割,便于执行。 可追踪性:现金交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相对容易追踪。 执行效率高:冻结现金的执行效率较高,可以快速扣押被执行人的资金。冻结现金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 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到裁定书后,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 人民法院或申请人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冻结措施。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冻结现金:
被保全财产为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已另行提供担保的。 冻结财产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生产或经营的。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冻结现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提出,以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可能。 冻结范围合理:冻结的财产范围应当与待执行的金额相匹配,避免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冻结现金时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监控银行账户:冻结现金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银行账户的变动,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其他渠道转移财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原因包括:
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的; 判决、裁定不准执行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