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出现债务纠纷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债权人可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可为债权人的请求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股东会决议必须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召开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并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全体股东。 决议表决: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表决,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决议内容:股东会决议应明确记载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同意意见,并载明担保的具体金额、范围和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在表决股东会决议时,与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
公司可以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 公司债务人股权或其他财产权益 公司银行存款、实物资产等特定财产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匹配,并确保债权人在债务纠纷中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应考虑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避免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财产保全担保具有以下效力:
执行依据:财产保全担保经法院裁定后,即成为执行依据,赋予债权人对公司财产保全的法律权利。 担保责任:公司应对担保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公司才能收回担保的财产。 保全效力:财产保全担保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止于裁定撤销或债务清偿完毕之日。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担保并不免除债务人的还债义务。债务人仍需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否则,债权人仍可依法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撤销财产保全担保**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撤销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担保措施不当的 债权人已获得其他有效担保的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于终结的公司可在上述情形下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担保,以解除对公司财产的限制。
**案例分析**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再185号”案件中,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提供了银行存款保全。法院裁定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禁止债务人转移或处分该财产。该案例充分体现了财产保全担保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股东会决议是债权人在紧急情况下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手段。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可以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请求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股东会决议在财产保全担保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配合债权人的合理请求,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