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或者发生其他情势变更等行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得到法律的确认和解决,财产保全的目的也已达成。因此,一般情况下,判决书生效后,应依法撤销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判决书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财产保全:
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的; 判决书已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保全措施已达到保全目的的; 申请执行人已申请仲裁或者重新审判的; 执行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不欠债务或者不应当履行其他义务的。判决书生效后,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li>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判决书生效文书的复印件; 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撤销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裁定,予以撤销财产保全,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判决书生效后,经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应立即解除财产保全,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虽然一般情况下,判决书生效后应撤销财产保全,但也有例外情况,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不予撤销财产保全。这种情况包括: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的; 即使撤销财产保全,仍然不能对被申请执行人依法执行判决、裁定的; 被申请执行人准备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被保全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妨碍判决、裁定执行的; 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限制高消费条件的; 其他需要继续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后,被保全的财产将解封,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处分权。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财产保全,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李某向刘某偿还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李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财产保全。
执行完毕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的义务,遂裁定解除对李某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张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张某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
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理由是其已准备将房屋出售,并用出售所得款项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成立,遂裁定解除对张某房屋的财产保全。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孙某向赵某支付货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孙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财产保全。
执行过程中,孙某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理由是其已无履行能力。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的申请不成立,孙某具有履行能力,遂裁定驳回孙某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判决书生效后财产保全的撤销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财产权的保护和债权的实现。人民法院应严格依法行使撤销财产保全的职权,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权损害被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