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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6-04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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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一、诉讼财产保全概述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为确保判决的执行而对被告财产进行的一种扣押、冻结或限制处分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二、杭州市诉讼财产保全规定

在杭州市,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提示》等相关司法解释和通知中。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存在诉讼请求权; 被告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现实危险;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提供担保。

三、杭州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提示》,杭州市法院认可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行保函:由商业银行向法院出具的具有一定信用度的文件,保证在保全期限内,被保全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担保不履行的,银行按照保函载明的金额和期限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保单: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保全期限内,被保全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担保不履行的,保险公司按照保单载明的金额和期限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由商业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合同,约定在保全期限内,被保全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担保不履行的,保险人按照合同载明的金额和期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自然人的保证:由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自然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书,保证在保全期限内,被保全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担保不履行的,保证人将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等。

四、杭州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提交方式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提交:

书面形式提交担保材料; 银行保函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提供第三方自然人保证的,应当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杭州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一经法院认可,便对当事人和担保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保全期限内,被保全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担保不履行的,法院可以责令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六、杭州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用

杭州市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手续费、保函费、保险费等。

七、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保障判决执行的重要制度。在杭州市,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选择符合杭州市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并按照规定提交担保材料。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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