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实施有损于对方权益的行为,或者为实现将来生效判决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由于当事人不能在诉讼过程中自觉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授权法院通过财产保全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是排除妨害、防止损失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执行保障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保全前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后,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财产不得超出请求的范围,也不得明显超过保全的限度。”
根据该条规定,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财产保全の種類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和禁止处分。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进行造册登记,并进行现场看管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扣留符合执行条件的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的财物的强制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相关机构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金等财产的强制措施。 禁止转让: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转让其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 禁止处分: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处分其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保全标的、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保全财产的数额和范围。在保全前,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可以不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的权利是否存在 申请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和必要 申请人的提供担保的情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的,应当制作解除保全裁定书。
如果财产保全不当,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总之,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实施有损于对方权益的行为,或者为实现将来生效判决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执行、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