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诉前保全措施,是法院在诉讼前,基于申请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财产,而采取的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财产保全申请均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申请人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或撤销后,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取消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危险,并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 申请人已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正在裁定或者调解中; 申请人提供担保,防止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取消申请,即表明上述条件已不再具备,故需要向法院重新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形:
被申请人的侵害危险消失或减轻,不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已停止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 li>申请人已撤回诉讼或达成调解协议,无需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法院撤销。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取消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申请的资格; 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中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中驳回。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查财产保全取消申请时,主要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已不再构成对申请人权益的侵害危险;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已不存在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的风险; 申请人是否已撤回诉讼或达成调解协议,不存在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够防止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上情形,法院一般会支持其申请,并作出财产保全取消的裁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取消申请并非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除了上述内容外,关于财产保全取消申请,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取消申请后,法院会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反驳申请人的主张;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取消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追加担保; 财产保全取消后,对已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若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取消申请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建议申请人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指导,以保证申请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取消申请是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证明财产保全措施已不再必要,可以减轻被申请人的负担。同时,法院对财产保全取消申请的审查,也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法财产受到不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