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在判决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执行手段。其目的是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书 判决书(已作出判决的情形)或相关证据材料 担保书(必要情形下)判决后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需要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一般不超过所保全财产价值的10%。
交纳保全费的目的在于:
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制度 弥补财产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如被保全财产贬值)《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免交保全费:
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交纳财产保全费也能够达到保全目的的交纳保全费的程序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费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费后,将出具保全决定书 当事人凭保全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保全费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交纳保全费,可能会导致:
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 已经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 承担不交纳保全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申请判决后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及时交纳保全费,避免由于不交纳保全费而导致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解除 监督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案例一:
原告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判决作出后,甲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乙名下的房屋。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申请,并指定甲交纳保全费10万元。甲未能及时交纳保全费,人民法院遂解除查封措施。最终,由于乙已将房屋出售,甲的请求无法得到执行。案例二:
原告丙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丁要求赔偿损失。庭审过程中,丙提供证据证明丁正在转移其财产。人民法院遂在判决作出前,采取冻结丁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且免除丙交纳保全费。该保全措施有效阻止了丁转移财产,确保了丙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判决后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执行手段,能够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免交。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及时交纳保全费,并监督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