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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实力担保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0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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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实力担保是否承担责任

履约实力担保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为受益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以确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对于履约实力担保是否承担责任,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履约实力担保的性质和作用

履约实力担保,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保障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履约担保分为两种类型:

(1)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通常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受益人)作出书面承诺,当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

(2)抵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协议的方式处分抵押财产,以实现其债权。

履约实力担保的主要作用:

(1)增强合同的可靠性,提高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2)使受益人获得经济保障,保障其合法利益;

(3)促使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未雨绸缪,督使其履行合同义务。

履约实力担保的承担责任

对于履约实力担保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履约实力担保不承担责任。 该观点认为,《合同法》第60条将履约担保明确限定为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两种类型,而履约实力担保不属于这两类担保的范畴。履约实力担保仅是一种资金支持,旨在为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而非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履约实力担保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履约实力担保应承担责任。 该观点认为,《合同法》中关于履约担保的规定仅限于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并不排除其他类型的担保方式。履约实力担保作为保证合同的补充,其目的与保证担保类似,均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当履约实力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担保时,即对其承担了保证债务履行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履约实力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实力担保是否承担责任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部分法院认为履约实力担保是一种融资工具,而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不承担责任。如:

[2019]最高法民再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出具的履约能力保证书,仅是为贷款担保,不视为合同保证。”

但也有法院认为履约实力担保应承担责任。如:

[2019]豫民终385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本案的履约担保函是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真正履行合同,何须签署履行合同的担保函,本案中的履约担保函中明确写有本函是对本合同的履行担保。”

法律建议

鉴于履约实力担保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尚未形成明确的司法统一意见,为规避法律风险,建议在设定履约实力担保时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担保性质。在履约实力担保函中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说明该担保是对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而非单纯的资金支持。 (2)明确担保内容。清楚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间。 (3)明确担保责任。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的具体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慎重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前,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充分调查评估,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此外,对于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履约实力担保承担责任问题认识不同的情况,建议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期获得更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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