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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手续费需要开票吗
发布时间:2024-10-0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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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担保工具。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通常会向银行申请一份履约保函,保证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付款或履约行为。而对于申请履约保函的企业来说,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给银行。那么,履约保函手续费需要开票吗?手续费开票后如何处理?本文将从实务和理论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履约保函手续费开票实务分析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向申请履约保函的企业收取手续费是常见的做法。手续费的收取一般以千分之几的比例计算,根据银行与企业的协议确定。那么,在收取手续费后,银行是否需要向企业开具发票呢?

根据当前税务机关的规定,银行收取的履约保函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服务、租赁服务、接受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以及接受不动产租赁的同时,取得的与所接受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或不动产租赁无关的服务,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在支付履约保函手续费时,应当要求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应注明服务内容、金额、税率等信息。如果银行不开具发票,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履约保函手续费开票后的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取得履约保函手续费发票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企业对提供劳务、出租资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等交易事项,在交付或者履约同时发生或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收到或者应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当确认为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履约保函手续费发票后,应将其计入财务费用,在当期损益中列支。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当以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其代售方负担的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适用税率分录到‘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同时,按照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性质,贷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因此,企业取得的履约保函手续费发票,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在实际申报增值税时,可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

三、不开票是否可以作为履约保函手续费的避税手段

有的企业在申请履约保函时,可能会与银行协商不开具手续费发票,以达到避税的目的。那么,不开票是否可以作为避税手段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的税基,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服务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四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义务。”

因此,无论银行是否开具手续费发票,企业都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不开票并不能改变税务机关对企业征税的事实。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将会对企业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送交有关账簿、记账凭证,拒不送交或者在送交前隐匿、毁损,或者拒不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账簿、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拒不执行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有关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以不开票的方式避税,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手续费属于银行提供的应税服务,银行应当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取得发票后,应将其计入财务费用,并在当期损益中列支。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对于有的企业以不开票的方式避税,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企业在申请履约保函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避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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