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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在什么中标时间开
发布时间:2024-10-01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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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作为中标后履约保证的做法非常普遍。然而,对于履约保函的开立时间,业内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一些人认为履约保函应在开标前开立,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在确定中标后开立。那么,履约保函究竟应该在什么时间开立呢?本文将从招投标活动的性质、履约保函的作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厘清这一问题。

P1 招投标活动的性质与履约保函的开立时间

招投标活动是项目发包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择承包方以完成特定项目的活动。其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的建立过程,即通过招投标活动,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以合同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是单向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发包方的中标决定则是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回应,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

从招投标活动的性质上看,履约保函的开立时间应以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开立履约保函,是单向的意思表示,而发包方的中标决定则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履约保函应在确定中标后开立,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P2 履约保函的作用与开立时间

履约保函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书面保证,其目的是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投标人中标后能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避免因投标人拒绝签订合同而导致的项目延期或取消;二是保证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避免因投标人违约而导致的项目损失。

从履约保函的作用上看,履约保函的开立时间应以中标人为准。只有在中标人确定后,履约保函才能真正发挥其保证投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如果在开标前开立履约保函,则可能出现中标人因故无法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履约保函将无法真正起到保证作用。

P3 相关法律法规与履约保函的开立时间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口头形式的保证,债权人有书面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人以订立保证合同之前或者同时签发的银行保函形式保证的,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保证。”

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履约保函作为保证合同的一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且保证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保证的,应认定为有效的保证。但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履约保函的开立时间,即履约保函可以在投标前、开标时或中标后开立。因此,履约保函的开立时间应根据招投标活动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约定确定。

P4 履约保函开立时间的最佳选择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履约保函的最佳开立时间应是在确定中标后。在确定中标前开立履约保函,一方面可能导致中标人因故无法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函无法真正起到保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则履约保函将成为无效保函,浪费了银行或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在确定中标后开立履约保函,可以真正发挥其保证作用,有效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信用资源的浪费。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投标担保,以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活动,避免因投标人中途退出而导致的项目延期或取消。投标担保与履约保函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投标担保的目的是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活动,而履约保函的目的是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投标担保一般由投标人自行提供,也可以由银行或担保机构提供,而履约保函则一般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的最佳开立时间应是在确定中标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函的开立时间,有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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