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保函业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客户申请,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出的履约承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审慎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保函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函业务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六条 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人民币存款业务和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许可;
(二)具备与保函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处理制度和核算制度;
(三)具有熟悉保函业务的专业人员,能够独立开展保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