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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履约保函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9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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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履约保函规定

1. 定义

公路工程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由担保机构向工程发包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履约人按照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保质地完成工程,并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他义务。

2. 保函的担保范围

保函担保的范围包括:

履约人按照工程合同的全部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履约人收到发包人《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取得工程质量合格证,或者竣工验收之日起开通运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运营效果; 履约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竣工决算资料、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履约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承担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人拒绝返还预付款或其他违约责任时。

3. 保函的金额

保函的金额根据工程合同总价的比例确定,比例一般为:

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比例为5%; 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为3%。

4. 保函的有效期

保函的有效期应覆盖工程合同履约期、保修期及保修期满后2个月。

5. 保函的种类

保函分为履约保函、工程缺陷保修金保函、质量保修金保函等。

6. 保函的申请和出具

6.1 申请

履约人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保函申请; 申请时,履约人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合同文本和其他相关资料; 担保机构收到履约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6.2 出具

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出具保函后,应当与履约人签订《保函合同》,约定保函的金额、有效期、担保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 履约人应当按照《保函合同》约定,向担保机构缴纳担保费; 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费后,应当开具保函并交付履约人。

7. 保函的审查和保管

7.1 审查

发包人收到履约人提交的保函后,应当及时审查保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审查包括:

保函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保函有效期是否覆盖工程合同履约期、保修期及保修期満后2个月; 保函是否经过履约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担保机构是否具有担保资质和相应的信用等级。

7.2 保管

发包人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保函连同《保函合同》一并存档保管。

8. 保函的提示和承兑

8.1 提示

发包人在符合保函约定提示条件时,应当向担保机构提示保函,并按保函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2 承兑

担保机构收到发包人提示的保函后,应当对保函是否符合提示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提示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立即承兑保函,并按照保函约定向发包人支付保函金额。

9. 保函的代位追偿

担保机构承兑保函后,在保函有效期内,有权向履约人主张代位追偿。代位追偿的范围包括:

担保机构向发包人赔付的保函金额; 代位追偿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0. 保函的争议解决

因保函引起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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