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维护售电市场秩序,根据《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能源〔2017〕922号)制定。
第一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履约保函,用于在售电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电力交易机构扣取违约金、保证金等费用。履约保函由售电公司委托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售电公司为履约保函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河南省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的实施,指导售电公司规范使用履约保函,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河南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河南省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电力市场交易,制定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电力市场交易,监督市场主体履约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河南省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业务,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条 售电公司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确保电力市场交易顺利进行。
第四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售电公司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四)履约保函;
(五)河南省能源监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电力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当符合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且不得少于一年。
第六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的,电力交易机构有权拒绝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七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售电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有权要求售电公司予以更换。
第八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售电公司返还履约保函。
第九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出现违约行为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扣取违约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扣取违约金、保证金等费用时,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售电公司,并提供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售电公司对电力交易机构扣取的违约金、保证金等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河南省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河南省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的,电力交易机构可以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二)取消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三)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一)售电公司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的;
(二)售电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换的;
(三)售电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力交易机构可以暂停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一)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的;
(二)售电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换,但能够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的。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暂停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一)售电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售电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可能影响购售电合同履行的;
(三)售电公司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暂停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售电公司,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售电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恢复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第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暂停、取消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应当及时通知河南省能源监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力交易机构可以要求售电公司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一)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但能够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的;
(二)售电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换,但能够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的。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足额提供履约保函或其他担保方式。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或其他担保方式的,电力交易机构有权拒绝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售电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从事电力售电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