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有效发挥银行保函对保证金功能的补充和替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保证金的通知》(建办市〔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P1 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履约以及工程质量保修期等阶段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向建设单位提供投标保证、合同履约、质量保修等承诺出具的书面担保函。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P2 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平衡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坚持试点先行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部分项目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稳步推进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工作。
P3 申请条件
申请银行保函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建设相关内容;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授信记录和财务状况,申请银行保函前一年内未出现银行贷款逾期或不良记录;
(三)具有履行工程建设合同及承担质量保修义务的能力,申请银行保函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
(四)申请银行保函前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4 审核程序
申请银行保函的企业,应当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授信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企业工程建设业绩、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