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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30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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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或者控制被申请人财产的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就能够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近年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不断提升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良好成效。本文将结合宝安法院的实践经验,就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以及实践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者即将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必须能够初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且该争议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有密切联系。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保全的请求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出的除外。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四)必须存在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客观情况。这是诉前财产保全区别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关键特征。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申请保全的理由、提供的担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裁定结果及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标准

(一)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申请内容是否具体明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

(二)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即将存在民事权益争议,是否存在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紧急情况,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人请求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等方面。

(三) Proportionality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还应当注重审查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数额是否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四、宝安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的实践难点及应对

(一)“紧急情况”认定难。实践中,部分案件申请人举证证明“紧急情况”存在难度较大,导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难以得到支持。对此,宝安法院在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对“紧急情况”作出灵活认定。例如,对于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存在紧急情况。

(二)财产线索查找难。部分被申请人出于各种目的隐匿财产,导致法院难以查找到可供保全的财产,影响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此,宝安法院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协作,拓宽财产线索查找渠道。同时,宝安法院还加强对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三)担保难问题突出。诉讼实践中,申请人往往难以提供足额担保,导致部分案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难以获得支持。针对这一问题,宝安法院积极探索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服务,降低申请人担保成本,提高诉前财产保全的可及性。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宝安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总结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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