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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车能做财产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8-29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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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车能做财产保全吗?

前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其诉讼请求的实现。由于汽车属于动产,其价值较高,容易转移,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经常希望对第三方的车进行财产保全。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经审查后认为情况紧急的,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需要保全财物的,可以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债券、股票、期货合约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采取保全措施。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需要保全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对第三方的车进行财产保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利害关系

申请人必须与第三方的车存在利害关系,即申请人对该车享有债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并且该权益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的危险。

2. 情况紧急

申请人必须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申请人必须说明对第三方的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即该措施能够有效保障其诉讼请求的实现。

4. 第三方的车辆使用权

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第三方的车进行财产保全时,还将考虑第三方的车辆使用权。如果该车属于第三方的主要交通工具,被保全后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和工作,人民法院可能会不予保全或者采取其他不影响第三方车辆使用权的保全措施。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被申请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和一辆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故不予保全。至于被申请人名下的汽车,被申请人明确表示该车已卖给第三人,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仍归被申请人所有。因此,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车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遂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第三方的车进行财产保全时,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利害关系、情况紧急性、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第三方的车辆使用权等因素。在实践中,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尽力收集证据,证明上述条件的满足,以增加申请财产保全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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