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相关知识
仲裁保全和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29 12:21
  |  
阅读量:

仲裁保全和财产保全

在当今商业社会,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终得以实现,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至关重要。仲裁保全和财产保全作为两种常见的诉讼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将对这两种保全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定义和法律依据

1. 仲裁保全

仲裁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当事人一方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即将发生的难以弥补的损害,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将来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仲裁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七条

2.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至一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

二、申请主体和管辖

1. 申请主体

(1) 仲裁保全的申请主体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即与被申请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仲裁协议,且其权利主张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当事人。

(2)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不仅包括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还包括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例如担保人、保证人等。

2. 管辖

(1) 仲裁机构受理保全申请的,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仲裁保全和财产保全都需要满足以下共同条件:

(1) 申请人需证明其享有合法的实体权利,且该权利正在或即将遭受损害。

(2)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

(3) 申请人需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申请仲裁保全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

(1)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 申请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四、审查和裁定

1. 仲裁保全

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裁定:

(1) 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 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五、期限和效力

1. 期限

(1) 仲裁保全的期限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2)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续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2. 效力

(1) 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六、比较和选择

仲裁保全和财产保全在申请主体、管辖、申请条件、审查和裁定以及期限和效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

1. 对于已经签订仲裁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保全,以充分发挥仲裁保密、灵活、专业的优势。

2. 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财产保全,以尽快控制争议财产,防止损失扩大。

3. 对于案情较为复杂,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判断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考虑申请仲裁保全,由仲裁机构进行专业判断。

七、结语

仲裁保全和财产保全作为两种重要的诉讼保全制度,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申请,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