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市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申请的范围和程序如下:
本市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因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民事糾紛,需要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判決、裁定的,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因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不属于前两项情形,但有证据证明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证据证明符合申请财产保全条件的(详见一、受理范围); 存在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迫情形。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項: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保全的理由和事实、证据。申请人应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能够证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证据(如合同、发票、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能够证明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裁定理由和内容。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执行,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经审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