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诉讼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相对宽泛,审查标准较低,加之某些当事人滥用权利,导致部分案件中出现超标的保全、错误保全等情况,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或者认为已经履行了义务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五百一十二条对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程序和法院审查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具体而言,已保全财产提起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所有权异议:被执行人认为被保全的财产并非属于债务人所有,而是属于自己或案外第三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2. 超标的保全异议: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了其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3. 错误保全异议: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存在错误,例如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关、保全的财产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4. 其他法定事由:被执行人认为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经消灭等,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被执行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的,应当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
2. 异议事由合法性: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事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或者认为已经履行了义务等。
3. 异议期限合法性:被执行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一般应当在得知或者应当知道执行标的被保全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应当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状,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营业场所;
2. 案由、请求和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执行异议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进行立案,并在五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异议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答辩意见后五日内将答辩意见副本发送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对异议的合法性和 обоснованность 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提出的异议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其主张等。
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不同异议事由,法院审查的标准和方式也有所区别:
1. 对于财产所有权异议,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保全的财产确系属于其所有,例如产权证书、买卖合同、发票等。
2. 对于超标的保全异议,法院应当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其请求债权数额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超标的保全。
3. 对于错误保全异议,法院应当审查被保全的财产是否与本案无关、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以及作出保全裁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4. 对于其他法定事由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例如,被执行人主张已经履行义务的,应当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
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
1. 如果认为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被异议的执行行为。例如,法院认为被保全的财产确实不属于债务人所有,或者申请执行人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情况,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
2. 如果认为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被执行人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已保全财产提起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防止司法不公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在审查执行异议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