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为( ), 车架号为( ), 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 )。事故发生后,经( )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申请人( ), 承担事故的( )责任。申请人( ),承担事故的( )责任。
现申请人因( )需要使用赔偿款,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为( ), 车架号为( ), 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财产保全,请予以支持。
此致
(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 ) 年( )月( )日
附 件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5.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证据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