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详细介绍2017年财产保全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财产保全收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15〕5号)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
财产保全收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根据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按照比例计算。
2. 保全费:人民法院为实施保全措施发生的实际费用,例如交通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根据保全标的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 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
(1) 标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标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万元,不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 标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 标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5) 标的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01%交纳。
2. 申请费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交纳。
保全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财产保全费用:
1. 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
2. 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财产保全申请被裁定驳回的,申请费不予退还。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了解2017年财产保全收费标准,对于当事人合理维权具有重要意义。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