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函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经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前或仲裁过程中,根据情况保全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仲裁请求,且该仲裁请求符合仲裁法的受理条件;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对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实施行为的现实危险; 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具有给付标的,能够被强制执行。三、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 li>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对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实施行为的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 (例如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邮寄等方式将申请材料寄送给仲裁委员会立案庭。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迅速审核,并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五、保全范围
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和数额。
六、保全方式
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财物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七、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仲裁委员会经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保全期限。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八、担保
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时,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担保材料。未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九、复议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裁定。
十、解除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被申请人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相关的仲裁请求; 保全措施错误或有重大瑕疵的; 其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形。仲裁委员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协助办理解除手续。
十一、违反保全规定的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本函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事项以及商事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