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保全的财产。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已经预见或者知道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能。 债务人没有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保全的标的、价值、数量。 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保全措施的请求。除上述基本内容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还应当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补正。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保全的标的、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保全的期限。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同时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执行时,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停止处分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根据保全标的的种类和性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出售财产等。 指定看守人或者代管人。 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其中,查封是指由执行人员对被查封的物品禁止转移和使用;扣押是指由执行人员将被扣押的物品强制提取;冻结是指由执行人员禁止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和证券账户的资金和变卖。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在裁定中确定,一般不超过诉讼结束。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已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财产保全必要性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财产保全解除后,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如果申请人不及时申请,被申请人可能会转移或变卖其财产,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胜诉后应得的财产。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可以是金钱、不动产、股票等,价值应足以弥补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根据保全标的的种类和性质,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 注意财产保全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财产保全的期限,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制度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