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确保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中规定的财产范围,因此房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可能的; 申请人具有足够的财产或者提供适当担保。对于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让或变卖房屋的意图或可能。
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依法应当保全的范围,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执行保全。保全措施不得超过保全申请被人民法院审核后作出的裁定之日起六个月,需要采取保全措施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人民法院对于房屋的财产保全,一般是采取查封的措施,具体做法是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产权异动限制,禁止对房屋进行买卖、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被申请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被查封的房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房屋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房屋的意图或可能后及时向法院申请。 充分举证: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房屋的意图或可能。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财产担保或者由保证人提供担保。 解除保全:如果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或者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以免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