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对遗产进行清点、保管。
前款所称合理期间,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三个月。遗产清点期间,不得分割遗产。但是,遗嘱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以提前分割遗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可以请求延长遗产清点期间:
遗产远在国外,继承人一时难以到达的; 遗产情况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清点的; 其他有正当理由的。延长遗产清点期间的请求,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法院或者遗嘱执行人收到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法院或者遗嘱执行人决定延长遗产清点期间的,应当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延长的期限。
遗产清点结束后,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应当编制遗产清单,并向继承人报告。继承人对遗产清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3年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有继承权却没有提出继承要求的,丧失继承权。
因此,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继承人未提出继承要求的,将丧失继承权。过了三年后,不再享有继承权,也不能继承财产。
为了保全遗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进行盘点; 对遗产进行保管; 对遗产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被申请人死亡证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 遗产清单; 其他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应当对遗产进行盘点,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清单应当包括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遗产清单可以作为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的依据。
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应当对遗产进行保管,防止遗产被损坏、灭失或者被他人侵占。
遗产的保管方式可以根据遗产的性质和情况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将遗产存放在安全的场所; 对遗产进行封存; 对易腐烂、变质的遗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对遗产进行租赁; 其他方式。遗产清算是指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对遗产进行清理、变卖、分配等一系列处理的过程。
遗产清算的具体步骤包括:
清理遗产,查明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变卖遗产,将无法分割或者不宜分割的遗产变卖为金钱; 分配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遗产清算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