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申请,要求法院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可能会被撤回,那么,已经做出的财产保全怎么办呢?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和法律依据。
诉讼撤回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的行为。诉讼撤回后,诉讼程序终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不再被法院审理。一般来说,诉讼撤回是不可撤销的,一旦撤回,原告不能再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在诉讼撤回后,已经做出的财产保全是否继续有效,取决于财产保全的种类和诉讼撤回的原因: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措施。如果诉讼被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将自动失效。因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基础是诉讼的存在,当诉讼撤回后,诉讼基础消失,财产保全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诉中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措施。如果诉讼被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的效力取决于诉讼撤回的原因:
如果诉讼因原告自愿撤回而终止,诉中财产保全将自动失效。因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表明其放弃了诉讼请求,也就放弃了财产保全。 如果诉讼因法院裁定驳回而终止,诉中财产保全将继续有效。因为法院驳回诉讼不代表原告放弃了诉讼请求,而是认为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合法。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被告在诉讼结束后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以保障原告后续可能的胜诉权益。如果诉讼撤回后,已经做出的财产保全失效,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步骤如下: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并说明申请的理由。
当事人应当提交诉讼撤回的证明材料,如诉讼撤回决定书等。还应当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保全措施已无需继续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双方和解协议、债务履行证明等。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将作出裁定,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如果诉讼撤回后,已经做出的财产保全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如果原告对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可以继续提起诉讼。因为驳回诉讼不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原告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在重新提起诉讼后,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
如果原告没有继续提起诉讼,但担心被告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后续保全。后续保全可以是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是诉中财产保全。具体申请方式与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相同。
以上内容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经法庭同意,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受理反诉以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依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条规定:当事人因撤诉申请被驳回继续起诉的,原先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规定继续有效,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保全当事人恶意诉讼,申请保全错误的除外。诉讼撤回后,财产保全是否继续有效,取决于财产保全的种类和诉讼撤回的原因。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诉讼撤回后财产保全事宜。如果财产保全已经失效,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财产保全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提起诉讼或申请后续保全。以上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法,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