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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
发布时间:2024-07-28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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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

(2023)X民保执字第XXXX号

申请人:_________(姓名/名称),_________(性别/性质),_________(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_________(民族/类型),_________(住址/住所地),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_________(姓名/名称),_________(性别/性质),_________(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_________(民族/类型),_________(住址/住所地),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案由)一案中,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X民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_________(裁定内容)

申请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的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五十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_________(执行措施)

二、_________(被执行人义务)

三、_________(其他事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书记员 _________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丧失执行力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二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 entitled person 申请拍卖、变卖。

第五百五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口头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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