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保证金**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了防止被告处分财产和逃避履行义务,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保障原告胜诉时的合法权益,防止判决难以执行。但如果申请保全无事实或法律依据,造成被告损失或无法恢复其原状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保证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 提供财产保全的理由真实、充分。理由应当完整详实,不能空口无凭。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附带提出损害赔偿担保申请。担保方式可以是银行保证书、本案及其他关系案件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财产担保,或者其他足以确保被告损失得到赔偿的方式。诉讼前财产保全保证金的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常见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按保全财产价值一定比例计算。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10%-50%。 按被告可能造成的损失计算。考虑被告可能转移、隐藏、变卖、销毁的财产价值,以及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综合确定保证金数额。诉讼前财产保全保证金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法院收到保证金后,及时冻结或扣押被告的财产。申请人不缴纳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完毕或者裁定不予保全,申请人请求退还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退还手续。以下情况可以退还保证金:
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申请撤销保全,并经法院准许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或者撤销保全的。 人民法院保全完毕,申请人及时申请退还保证金的。 人民法院裁判或者调解结案,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证金已被解除的。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但又不履行损害赔偿担保义务,造成被告损失的,被告可以申请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担保。执行完毕后,申请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被告损失的责任,包括受领保全财产价值、诉讼费、保全费等。
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可以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处分财产和逃避履行义务。但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无端申请导致被告损失。同时,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退还保证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