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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
发布时间:2024-07-2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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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案件的申请费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缴纳的费用,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

申请费的标准

财产保全案件的申请费标准根据财产保全请求的标的额来确定,具体如下:

标的额在3000元以下的,不收取申请费。 标的额在3000元至5万元的,收取100元申请费。 标的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收取200元申请费。 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申请费。 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收取1000元申请费。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收取2000元申请费。 标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取3000元申请费。 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1000万元或不足1000万元加收500元申请费。

标的额以申请财产保全时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价值为准。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具有多个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价值相加之和为标的额。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不能用货币计算价值的,以被申请人财产价值为准。

免除和减半收取申请费的情况

以下情况可以免除或减半收取财产保全案件的申请费: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半或免收申请费。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免收申请费。

申请人申请减免申请费的,应当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同时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法律援助证明材料。

退还申请费的情况

以下情况可以退还财产保全案件的申请费: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实施财产保全的。 因执行案件裁决而撤回财产保全的。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申请退还申请费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向人民法院提交退费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退费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申请人。

其他规定

以下问题与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相关:

申请费应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一次性缴纳。申请人逾期缴纳申请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支票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申请人应当在汇款、支票或现金凭证上注明申请费的性质和财产保全案件的案号等信息。 人民法院对申请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申请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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