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案由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和制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对该财产依法予以扣押、冻结或者查封等实际控制措施,从而保障债权得到实现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而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に対して,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事实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和申请撤销、变更或者解除相关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异议案由是指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原因,按照诉讼法规定,可以依据以下案由提出异议:
1.申请保全不存在担保债权或非金钱债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数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保全的,异议申请人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3.申请保全数额超过债权数额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4.申请保全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5.异议申请人享有该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6.保全措施不当,致使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遭受严重损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7.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8.没有因申请保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下列财产保全裁定,不得提出异议:
1.债权人申请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因金钱债权已到期未履行而申请保全;
2.债权人申请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因非金钱债权已到期未履行而申请保全;
3.债务人同意对有证据证明属于自己的财产予以保全的;
4.人民法院依职权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继续保全的。
以上就是财产保全异议案由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应注意按照上述案由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及时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