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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立案程序
发布时间:2024-07-2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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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立案程序**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防止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而依法对被告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36条、第254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立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请人和申请条件**

申请人

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原告、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条件

申请人享有实体权利;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迹象;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已经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材料**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保全标的、请求的事项、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迹象的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相关的诉讼文书或者仲裁申请书。 **三、立案审查**

法院收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受案范围:审查申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申请人是否适格,诉讼材料是否齐全; 保全必要性:审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民事诉讼; 保全方式:审查拟采取的保全方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保全期限:审查请求的保全期限是否过长; 保全担保: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四、裁定**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标的、保全方式、保全期限、担保方式和解除担保的条件。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五、执行保全**

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保全。保全执行人员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内容配合保全执行,不得违反或妨碍保全执行。

**六、解除保全**

保全期限届满或者诉讼终结,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法院应当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在15日内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注意要点**

1. 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不具有最终确定的效力。最终是否需要对被告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一旦发现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迹象,就应当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

3.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迹象。证据不足的,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4. 被申请人对于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

5. 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和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应当审慎考虑,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提高保全金额、或者提供反担保的申请。

6. 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执行都是严肃的事情,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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