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可以通过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遭到起诉财产被保全,意味着被告的财产被冻结,不得自由使用和处分,对被告的经济活动和生活会造成很大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个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丧失或难以执行的危险;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为保障判决执行而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 禁止被告转让、出售或处分其土地、房屋、车辆等不动产; 责令被告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划拨、提取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财产保全的期间为一年,但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保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超过保全期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被告对财产保全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异议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后15日内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有:
原告撤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保全财产的价值明显超过诉讼标的; 裁定错误或者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被告提供担保或者具备其他足以保障判决执行的情况。财产被保全后,被告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冻结银行存款的,银行不得支付; 查封车辆的,不得驾驶使用; 查封房屋的,不得进入居住或使用; 违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拘留罚款,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企业债务被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扣押、冻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利用企业财产实施违法行为;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前已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履行债务,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会对被告的财产权和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慎重,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原告申请保全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避免滥用诉权。
如果遭到起诉并财产被保全,被告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积极向法院提交证据和材料,证明不具备财产保全条件,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与原告协商,提供担保或达成和解,解除保全措施; 积极应诉,在庭审中提供证据和理由,争取法院驳回保全申请或解除保全措施; 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异议,并及时提起上诉。财产被保全是一个较为严重的诉讼措施,建议当事人在遇到该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