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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财产保全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4-07-27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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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财产保全的资料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对财产采取控制、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主体为利害关系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本文将主要介绍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必备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自然人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 被申请人信息,内容同申请人。

3.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请求保全的范围和金额,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

4. 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权属情况等。如涉及不动产,应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如涉及车辆,应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如涉及银行存款,应尽量提供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5.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具体形式、财产情况以及担保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提供现金担保的,应提供缴纳担保金的证明;如提供银行保函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原件。

6.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二、能够证明申请人请求的证据

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以及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具体包括:

1. 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借条、欠条、结算单据、送货单、验收单、发票等。

2. 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导致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证据,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线索、逃避债务的行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等。

3.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三、担保财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

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的滥用,申请人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申请人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

1. 保证。申请人应提供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保证能力证明,并由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

2. 抵押。申请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证明及抵押合同。

3. 质押。申请人应提供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证明及质押合同。

4. 定期存款单、国债、银行保函等。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四、其他材料

1. 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份数应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2.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3. 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1. 以上仅为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提交的基本材料,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避免因时间延误导致财产损失扩大。建议申请人在发现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时,尽快向法院提出申请。

3.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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