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担保费如何主张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以及申请人如何主张该费用的返还或由被申请人承担,一直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银行保函手续费等。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应适用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财产保全担保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而属于申请人为实现其诉讼请求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财产保全;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条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将财产保全担保费视为申请人为实现其诉讼请求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非诉讼费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此,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原则上应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对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最终承担,则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来说:
1. 申请人胜诉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胜诉,并且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则申请人垫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可以作为胜诉方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败诉方即被申请人承担。
2. 申请人败诉或撤诉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败诉或撤诉,则申请人垫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况
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则申请人垫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
4. 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恶意阻挠执行等,对于这些情况,《民诉法解释》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案件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最终承担者。
申请人主张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提出主张
申请人可以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并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之中。
2. 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
申请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提交书面申请或在法庭辩论时口头陈述的方式,向法院主张财产保全担保费。
3. 在执行阶段提出主张
如果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人可以在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将财产保全担保费作为执行标的的一部分,要求被申请人一并承担。
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是财产保全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案件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公正合理地确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最终承担者,以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申请人而言,应尽量选择正规可靠的担保公司,以降低担保成本;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及时提出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