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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的财产信息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4-07-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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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财产信息说明书

一、 概述

本说明书旨在规范被保全财产信息的收集、保管、使用和披露,确保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说明书适用于所有涉及财产保全程序的案件。

二、 定义

1. 被保全财产: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开始前,对被申请人或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处分的标的物。

2. 被保全财产信息:指与被保全财产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存放地点、权属状况、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

3. 申请人:指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4. 被申请人:指财产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

三、 被保全财产信息的收集

1. 财产保全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存放地点、权属状况等;

(2)财产的登记信息,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3)财产的使用状态,如出租、抵押、质押等。

2.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他必要的财产信息。

4.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实地调查等方式,依法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并进行登记和保密。

四、 被保全财产信息的保管

1.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被保全财产信息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采取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2. 被保全财产信息应当按照案件进行分类保管,并建立检索系统,方便查询和使用。

3. 被保全财产信息的保管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被保全财产信息的使用

1. 被保全财产信息仅限于财产保全案件办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依法查询、使用被保全财产信息,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

3.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篡改、毁损被保全财产信息。

4. 案件办理结束后,被保全财产信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或销毁。

六、 被保全财产信息的披露

1. 被保全财产信息属于案件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2.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依法将被保全财产信息披露给以下单位和个人:

(1)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 被保全财产信息的接收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七、 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提供虚假财产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说明书规定,泄露、篡改、毁损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 附则

1. 本说明书由XX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 本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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