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为了防止离婚一方转移或隐匿财产,另一方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对其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后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费、评估费、保管费、变价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保全申请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证据。"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费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请求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申请费用负担由对方承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需要承担保全费用。"因此,父母离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有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财产保全费用是由申请方承担的,则保全费用应由申请方负担。 如果财产保全费用是由对方承担的,则保全费用应由对方承担。父母离婚财产保全费用的合理性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
是否存在财产转移或隐匿的证据或其他情形。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适当性和保全期限的合理性。 保全费用的金额是否合理合情。 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费用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方是否提供了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其他情形的证据。 保全措施是否必要、适当,保全措施的期限是否合理。 保全费用的金额是否合理合情。 当事人双方的收入、支出、财产状况及承担保全费用的能力。在父母离婚财产保全费用中,常见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是否需要保全及其保全措施是否适当、保全期限是否合理。 保全费用的金额是否合理合情。 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向法院申请调解。 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案例一:**小丽与小明结婚后,小丽怀疑小明转移财产,故申请法院保全小明的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明有转移财产的可能,遂冻结了小明的银行账户,并扣押了小明的房屋。经鉴定,小明的房屋价值为 100 万元。小明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财产保全费用不合理。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明的异议,并责令小明承担 2 万元的财产保全费用。
**案例二:**小华与小伟因感情不和离婚。小华申请法院保全小伟的宝马汽车。法院受理后,委托评估机构对宝马汽车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 50 万元。小伟认为评估价值过高,且小华没有证据证明他转移财产,故拒交评估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申请保全宝马汽车不具有必要性,且保全措施不当,遂撤销了保全措施,并驳回小华要求小伟承担评估费的请求。
为了避免财产保全费用争议,建议当事人注意以下事项:
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应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有其他情形的。 在申请保全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并合理确定保全期限。 保全费用的金额应根据保全措施的性质、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如果对财产保全费用有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或提起上诉。父母离婚财产保全费用是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财产保全费用的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保全措施,合理确定保全费用,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法官在审查财产保全费用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