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最大程度地保障离婚后财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变卖、毁损。
法院收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提供的担保是否足额,证据是否充分。法院在审查后,会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被申请人对法院的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诉讼财产保全仍然有效。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夫妻双方自愿和解; 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调解; 申请人撤回申请; 其他依法解除的情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被申请人不存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意图等情形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证据等保全措施。”
赵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发现王某近来经常外出,且携带大量现金。为防止王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王某名下的一处房屋。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遂裁定准予保全。后法院在对房屋进行查封时发现,该房屋已被王某秘密出售。法院依法追究了王某的责任,并对赵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的意图。此外,也要注意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合理评估保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