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出生日期/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出生日期/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裁定:
(写明具体请求,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被申请人房产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名称),合同约定(简要写明合同主要内容以及与申请财产保全有关的内容)。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列举证明被申请人有违约行为的证据)等证据为证。
申请人即将就上述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但现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一旦其财产被转移,将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债权,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特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
1. 本申请书副本 份;
2.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份(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对账单等);
4. 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律师提示】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
2.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采取何种保全措施以及保全的财产范围;
3. 财产保全申请书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协议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有保证责任的案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条件、时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另一方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