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证金赔偿**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限制财产处分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从而确保将来判决执行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包括现金、政府债券和银行保函。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支付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申请人逾期未追加担保的,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解除后,被申请人有权请求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及损失与财产保全之间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对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财产被保全而无法使用或者处分造成的损失 因财产被保全而导致的财产贬值造成的损失 因财产被保全而产生的利息、租金、其他费用损失 因财产被保全而导致的信誉损失 因财产被保全而引起的诉讼或者仲裁费用申请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请人的过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正当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有违法行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提供了担保的担保人追偿。担保人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追偿。
**具体案例**
2018年,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A公司在诉状中申请对B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提供50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受理A公司的起诉后,对B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保全。保全期间,B公司因无法使用被保全的银行存款,导致其业务受到影响,损失惨重。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A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对B公司的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后,B公司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B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为50万元,且损失与财产保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确有过错,遂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50万元。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后,向提供了银行保函的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在赔偿范围内向A公司追偿了50万元。
**结语**
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当事人在使用时也应当谨慎,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不仅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还会损害当事人自身的信誉和形象。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目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