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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生效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1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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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生效申请财产保全

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或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即在仲裁中胜诉的一方。

二、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申请仲裁生效申请财产保全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或处分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裁决的执行明显受阻。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回证;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或处分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可能性的证据; 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裁决的执行明显受阻的证据; 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做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裁定的理由、时间、方式及其金额。如法院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则裁定驳回申请。

五、保全措施

《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等。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

1.保全的数额应当与生效裁决所确定的债务数额或者可能受损害的赔偿数额相当;

2.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3.财产保全期限为6个月,可以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六、遇有情形变更

如果在财产保全执行期间,发生了以下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了足以担保履行的担保; 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出现其他足以导致解除或变更保全的情形。

七、保全期限届满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决执行或撤销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未申请裁决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八、常见问题

对于仲裁生效申请财产保全,还有以下几个常见问题: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可以。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哪些情形下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当裁决明确裁判被申请人为被告人或者是丧失行为能力者时,一般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费用吗?

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财产保全数额交纳相应比例的保全申请费。

一旦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裁决是否一定能执行?

不是。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但如果在裁决执行前保全措施被撤销,则可能影响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九、案例分析

案例:某公司与某个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公司胜诉。后该公司发现个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后,发现个人转让了名下一套房屋,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遂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

在实践中,仲裁生效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通过转移或处分财产逃避承担责任。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应当积极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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