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滨保字第****号
本院在(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姓名)(****)滨****案中,于****年****月****日作出(****)滨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裁定/决定如下:
【裁定/决定内容】
(裁定/决定内容应写明具体内容,例如:
一、冻结被申请人****公司位于****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市****区****小区****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本裁定/决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决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决定的执行。
滨海市****人民法院
****年****月****日
(法院院印)
承办人:****
联系电话:****
财产保全法律知识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裁定方便,依法采取的限制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正常支配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1.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的案件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担心对方当事人将在其提起诉讼前转移财产,造成损害难以弥补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包括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
2.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 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或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
4. 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等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该行为的现实危险的证据;
5.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
1. 查封;
2. 扣押;
3. 冻结;
4. 其他方法。
五、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如何救济?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