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新规
近年来,为解决诉讼滥用带来的社会危害,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多项司法解释,对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严格规范。2023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提升保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止虚假诉讼滥用诉讼保全权利。
《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二十九条,对保全申请、保全程序、保全责任、保全异议及执行、保全与执行协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申请保全的条件与审查
《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保全的必要性进行了界定,对未成年的被申请人,非恶意行为产生的债务、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涉及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重大等情形,申请人提供担保尚难弥补被申请人受保全措施影响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二、保全方式和执行
《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对保全的方式进行了细化,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人身保全,并对每种保全方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涉生活必需品以及生产经营必须的设备、场所等,只能采用限制处分措施。第十四条明确申请换保、增保的,申请人和担保人应当在换、增保时对原担保承担继续担保责任。第二十条明确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由执行法院负责对该财产实施变卖、拍卖等处置。
三、保全中的善意取得保护
《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被保全财产,致使被申请人权利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或者共同担保人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保全异议与救济
《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明确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诉讼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驳回或者裁定变更、撤销诉讼保全。
五、加强执行与保全的衔接
《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财产查询、冻结、扣留等保全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财产保全执行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六、加强保全诚信建设
《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财产保全信用信息系统,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或者提供担保后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申请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状况不良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其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第二十九条规定担保人如有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对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防止保全滥用,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提高保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胜诉当事人的诉权实现。 有利于完善诉讼信用体系,促进行为主体诚信诉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规范,促进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